2007年6月19日 星期二

保育漏洞 宰賣犯法、吃沒事


【聯合報記者陳崑福/屏東縣報導】2007.06.20 03:22 am
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不得對野生動物有騷擾、虐待、獵捕、宰殺、展示等行為,違反得處五年以下、六個月以上徒刑,併科罰金,唯獨對「吃」的消費者未訂有處罰規定,成為管理上的漏洞。
屏東縣每年都俗稱國慶鳥的灰面鵟鷹過境,就有民眾張網捕抓、獵殺,被警方逮獲後,有的嫌疑人辯稱在路旁撿到,準備回家宰殺後自己烹煮來吃;有的人將灰面鵟鷹製作成標本。
但野保法規定,保育動物包括屍體、骨、角、牙、皮、毛部分或其加工品,都不能占為己有,辯說撿到也無法脫罪。
野保法還規定,民眾不能利用藥品、器物或其他方法,騷擾、虐待、獵捕、買賣保育類動物,飼養繁殖則要陳報經主管機關(縣市政府)核可,否則就是違法。
屏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呂幸玲說,民眾不能宰殺保育類動物,但法令未對饕客處罰,形成宰殺的人有罪,吃的人沒事的不合理現象。像以往灰面鵟鷹過境時,在楓港等地區道路邊常有賣烤鳥的路邊攤,攤販賣烤鳥違法,卻無法處罰吃的消費者,成為管理上的漏洞。 2007/06/20 聯合報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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